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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違規 港交所研逼「回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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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違規 港交所研逼「回水」 Empty 上市違規 港交所研逼「回水」

發表 由 Dino 周一 3月 17, 2014 1:00 pm

對於違反《上市規則》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港交所(00388)一般只能公開譴責、批評及冷淡對待等手段,阻嚇力度有限,港交所往往被指為「無牙老虎」。消息指港交所上市委員會正研究進一步可行之制裁措施,包括初步研究是否可要求違規者「回水」,沒收從違規行為所獲得的收益,並正尋求法律意見,但現時未有定案。

近期證監會頻頻發功,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成功迫令違規者將不法行為所得收益連同累計利息,向投資者或公司「回水」,受到市場正面評價。據悉,港交所上市委員會也考慮是否可「抄橋」,向違反《上市規則》者,要求將違規行為的收益交出,以加大法規執行力度及阻嚇力。

現時違反《上市規則》性質主要有,通告或上市文件載有失實陳述或誤導資料;未能披露股價敏感資料;及未能就關連交易、主要交易或非常重大收購取得股東批准等。

法律界憂有違普通法
事實上,港交所早於○九年已參考英國做法,研究向上市公司及董事罰款的可行性,但當時已承認執行上有困難,因港交所在法律上未有授予可作出懲處決定的能力。港交所當時曾表態,長遠會考慮設立懲罰董事機制,向違規的上市公司董事罰款。

港交所早前再「捲土重來」,研究上市委員會進一步可行之制裁措施。去年七月,上市委員會考慮一份文件,當中載列上市委員會現時可施加制裁和指令的範圍及近年應用情況的高層次檢討,以及就進一步可行之制裁及補救行動的指令作出採討。上市委員會討論後,港交所正作進一步研究,並尋求進一步法律意見,並於適當時候匯報研究結果及提供進一步建議。

不過,有法律界人士指,上市協議屬於合約性質,而普通法卻不許合約關係附有罰款條文,而個人財產在普通法及基本法也有保障,就算修改法例,也必須有特別保障措施確保公平的法律程序。

張華峰:須小心處理
立法會議員張華峰稱,因涉及比較大變動,必須小心處理及諮詢市場。證券界人士指現制裁明顯不夠,尤其是公司收購失誤,動輒撇帳以億元計,支持加強監管,但承認公司投資失利較難判斷是否有違規之嫌。

現時《上市規則》部分制裁措施
•發出私下譴責

•發出載有批評的公開聲明

•作出公開指責

•如公司的董事故意或持續不履行上市規則責任,港交所可公開聲明認為該董事繼續留任將損害投資者的權益

•如董事在有關公開聲明後仍留任,港交所可停牌或取消公司的上市地位

•如公司故意或持續不履行上市規則責任,港交所可指令禁止公司使用市場設施,並禁止券商及財務顧問代表公司行事(俗稱冷淡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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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由 p-ma 周二 9月 30, 2014 1:45 am

上市規則對股份回購有一定規定,例如公司發布年度業績前兩個月、半年度業績前一個月的blackout period,均不可進行回購活動;另外,公司在任何一次回購股份後的30天內,亦不得發行新股或公布發行新股計劃。
故此,有理由相信,資本策略擇日停止股份回購行動,一方面是需要公布業績,另一方面可能是需要鋪路批股。
至於股份回購的其他規定,還包括公司回購股份數目,不得超過已發行股本10%,以及回購股份每股作價,不得較股份之前5個交易日平均價高出5%或以上。
https://hk.news.yahoo.com/%E7%90%86%E8%B2%A1%E6%8A%95%E8%B3%87-%E5%90%8D%E5%89%AF%E5%85%B6%E5%AF%A6%E7%9A%84%E8%B3%87%E6%9C%AC%E7%AD%96%E7%95%A5-214600555.html;_ylt=AlLMUi_q2nE1eMWEoptMReCqVsd_;_ylu=X3oDMTEwYTQydHQyBG1pdAMEcG9zAzEEc2VjA01lZGlhVG9wU3RvcnlUZW1w;_ylg=X3oDMTBmaG90YXE3BGxhbmcDemgtSGFudC1ISw--;_ylv=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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