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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娛樂場所管有攝錄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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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娛樂場所管有攝錄器材 Empty 公眾娛樂場所管有攝錄器材

發表 由 hkinca38 周二 12月 01, 2009 1:25 pm

帶手機入戲院是否犯法,連負責執法的海關也不確實知道答案。不過,韓國影星Rain的一名內地女影迷,於上周六在本地一間戲院內觀看由Rain主演的《忍者刺客》時,用手機偷偷拍錄了兩分鐘片段留念,結果被海關控以一項在公眾娛樂場所管有攝錄器材罪名。案件昨在荃灣法院提堂時,控方向法庭承認仍「未搞清楚」手機是否屬於攝錄器材。惟被告因急於返回內地,不想糾纏下去,並即時認罪,被罰款二千元及充公手機

來自內地的卅九歲被告楊蕊,無案底、她被控一項「禁止未經授權在公眾娛樂場所管有攝錄器材」罪名。控罪指她於十一月廿八日在東涌UA東薈城持有攝錄器材,即一部價值二千二百元的手機。根據法律,初犯者最高可被罰款五千元,再犯者最高刑罰為監禁三個月及罰款五萬元。

法院早前也遇過類似的個案,但一直未有定奪。控方昨表明未清楚涉案手機是否法例所指的攝錄器材,申請將案件押後,以待索取進一步法律意見。裁判官知道被告將於今天因旅遊簽證期滿而須離港,向她解釋控方因技術問題要押後案件,並問她:「(索取法律意見後),結果一係起訴你,一係唔起訴你,咁你等唔等?」

拍片留念 認罪罰款
被告初時以普通話表示,她想等待控方獲取法律指示後才答辯。惟她稍後卻改變初衷,決定即時認罪。她求情時又說:「內地唔會上演呢套電影,所以拍低做紀念,我第一次嚟香港,唔知(香港)法例。」她又表示,她因不懂廣東話,故此聽不懂電影開畫前禁止拍攝之警告。

案情透露案發日中午十二時半,東涌UA東薈城正播放電影《忍者刺客》期間,一女職員見被告正用手機偷拍片段,於是通知上級,戲院稍後向警方及海關舉報。

警員抵達時,看見被告仍用手機拍錄,遂將她帶離戲院,其後發現手機內有六段涉該電影的片段,歷時兩分鐘。海關稍後接手調查。被告於警誡下承認因是戲中男主角的「粉絲」,遂用手機拍下片段留念。

案件編號:TWCC 365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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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inca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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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娛樂場所管有攝錄器材 Empty 灰色條例攜手機睇戲犯法?

發表 由 hkinca38 周二 12月 01, 2009 1:27 pm

海關罕有地引用《防止盜用版權條例》中,「禁止未經授權在公眾娛樂場所管有攝錄器材」罪名,起訴「Rain」的內地女影迷於戲院用手機拍攝片段,並成功將她入罪。惟有法律界人士質疑海關引用的法例存有很大的灰色地帶,甚至變相導致「個個人攞手機入戲院都變咗犯法」。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表示,按海關引用的控罪條文內容,「任何人無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而在公眾娛樂場所管有任何攝錄器材,即屬犯罪」,但手機的主要功能是與外界聯繫溝通,而攝錄只是手機的輔助功能,故案中內地女影迷帶手機進入戲院應屬有合法授權及有合法辯解。

律師:海關做法差劣
黃國桐指,用有關罪名起訴案中內地女影迷用手機拍攝,存有很大的灰色地帶。他形容海關的做法「好差劣」。他又認為,控方往往會暫時引用一些臨時罪名起訴疑犯,稍後會因應證據作修改,情況常見,惟引用一條「唔清晰」的臨時罪名提出檢控則較罕見。

香港戲院商會副會長崔顯威表示,過往亦發現有觀眾在戲院內用手機拍攝,他亦曾為此與海關探討。崔認為,姑勿論法律上手機是否屬於攝錄器材,但有關條例的立法精神是禁止觀眾於戲院內拍攝片段及侵犯版權,觀眾應該遵守有關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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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inca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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