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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場地可商業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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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由 Jack 周六 1月 15, 2011 12:10 pm

政府針對社會近年對私人公共休憩空間引起的關注,決定放寬業主和管理公司,日後可使用最多一成公眾休憩空間面積進行商業活動,如露天茶座和小型食肆等,但須由地政總署審批把關。當局表示,於公眾休憩空間引入有限度的商業活動,可為地區增添生氣活力,並強調建議的一成限制已較國際標準為低。

  發展局○九年二月委託顧問研究公共休憩空間問題,最近制訂一套設計及管理指引,並準備於下月十四日實施。顧問倡議審慎使用公眾休憩空間進行商業活動,例如露天茶座、小食亭、書報攤、飲食攤擋、商業展覽與活動等,但商業活動佔用面積不得超過公眾休憩空間一成。

  增添地區生氣活力

  當局表示,公眾休憩空間受地契條款規管,業主和管理公司應向地政總署申請,並繳付豁免費,便可就所舉辦的商業活動收費;如涉及的公眾休憩空間受公用契約規管,則應向屋宇署申請有關許可。署方在審批時會考慮一系列的因素,包括相關區議會的意見,而一般來說,只有辦公室和商場內的公眾休憩空間適合進行活動;而且有關物業曾獲批的額外總樓面面積少於一成,才會被視為適合作商業活動。

  發展局認為,於合適公眾休息空間進行有限度的商業活動,可為地區增添生氣活力,令大眾得益,而建議商業活動的面積不得超過公眾休憩空間面積一成,是較國際標準低,以反映香港人流較多;顧問在研究報告中舉例指,紐約市區廣場的露天咖啡座面積不得超過廣場範圍的三分之一,而零售及服務業面積更可佔公共廣場樓宇範圍最少一半的面積,而一成限制只是試行建議,當局日後可收緊或放寬商業活動的面積範圍。

  此外,根據最新訂出的公眾休憩空間設計指引,當局倡議引入形狀規則及清晰的空間,臨街闊度應至少與公眾休憩空間闊度相同,「主要空間」應佔整體空間不少於七成五的面積;視乎休憩空間的類型,綠化空間應佔三成至五成的面積。發展局表示,設計指引將應用於日後在私人發展項目內的公眾休憩空間,亦十分鼓勵現有休憩空間在進行大型翻新時遵照設計指引。
記者 歐志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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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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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場地可商業用途 Empty 政治活動存灰色

發表 由 Jack 周六 1月 15, 2011 12:12 pm

發展局昨公布的公眾休憩空間管理指引,提及到除了商業活動外,節日活動、藝術、文化、公民教育等非商業或慈善活動,同樣可為地區注入活動,鼓勵業主容許公眾在休憩空間進行有關活動。不過,有業界人士察覺到,新指引內卻未有清楚提及政治活動的申請方式,擔心當局日後在處理有關活動的審批申請時,會引發爭議。

  有管理公司指出,昨日公布的管理指引,只提到舉辦商業和慈善等活動的建議申請程序,但業界關注的政治活動處理方式,卻隻字未提,擔心當中存在灰色地帶,日後應否容許公眾人士舉辦活動時,會引起爭議。他說,雖然指引提及,日後負責審批活動的,主要是由地政總署「把關」,但相信遇上具政治成分活動申請時,難免會考慮其他部門的「立場」。

  業界稱指引未完善

  支聯會去年在六四 前夕,曾在銅鑼灣 時代廣場公共空間展出「新民主女神像」及「天安門屠殺浮雕」,食環署後來以「未有申領臨時公眾娛樂場所牌照」為由清場,並帶走兩件雕塑。

  立法會議員李永達認為,當局應清楚在指引列明,容許具政治成分的活動可以提出申請,「連商業活動也可以,為甚麼政治活動不可以?原則上批准與否,也不應該由地政總署決定。」

  時代廣場發言人表示,暫時對新指引的實施未有具體回應,但強調過去一至兩年在廣場公共空間所舉辦的活動,均屬於慈善和民藝性質;至於會否申請豁免作商業活動,須視乎日後環境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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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場地可商業用途 Empty 法庭:時代廣場公地爭拗押後判

發表 由 stupid 周五 2月 11, 2011 3:50 pm

屋宇署○八年就銅鑼灣時代廣場大業主疑私佔公眾地方一事興訟,案件昨於高院提訊,代表屋宇署的律政司要求時代廣場一方,交出由九三年起興建至今的帳目,以清楚對方擅自出租公眾用地之得益。惟時代廣場代表律師則認為,交出過去十八年的帳目須動用大量人力物力,實在費時失事;更指出時代廣場之業權屬政府,故不應由屋宇署入稟興訟。法官聽罷雙方陳詞,就要求更改原告身份及交出帳目的事宜,押後下達判令。

公眾場地可商業用途 0211-00176-073b1
屋宇署就時代廣場外之公眾用地糾紛提出訴訟。

93年起作展覽用途
原告是代表屋宇署的律政司;被告是時代廣場有限公司,是九倉附屬公司兼時代廣場的大業主。被告於九二年七月與當時的屋宇地政署訂立契約,將時代廣場坐落位置其中約三千平方公尺土地劃作公眾用地,作為行人通道及靜態休憩用地。契約訂明有關公眾用地被用作臨時展覽場地前,要獲屋宇署同意,並僅能收取展覽者水、電及相關服務費用。惟原告指被告自九三年起,准許第三者在有關公眾用地作臨時展覽,並收取比契約容許為高的費用。

原告稱入稟後,多次要求被告交出自九三年起之帳目但不獲回覆,故透過法庭要求索取。惟被告認為原告應選擇性地要求相關文件,若要求全部帳目,則花費大量人手及金錢,更提出不應由屋宇署入稟興訟。原告一方反駁,就算被告向政府租用地方,但當時是由屋宇地政署長簽訂契約,故屋宇署實與本案有關,更提出日後若改為政府入稟,亦不會令案件有重大變化,故認為被告一方僅屬浪費時間。

案件編號:HCA 1095/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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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p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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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場地可商業用途 Empty 時代廣場卅日內須交帳目

發表 由 Golf 周六 2月 19, 2011 1:22 pm

屋宇署於三年前就時代廣場大業主出租公共空間牟利一事提出民事索償,並要求大業主披露相關詳細帳目但被拒,雙方早前就此點在高院爭辯。法官昨指大業主誇大找尋文件和帳目的難度,下令它需在卅日內向屋宇署披露九三年一月至○八年六月准許第三者在公共空間進行臨時展覽的文件,以及相關活動的詳細收支帳目文件。

原告是代表屋宇署的律政司,被告是時代廣場有限公司,是九龍倉集團的附屬公司。法官昨指,就被告指稱屋宇署並非代表公眾提出索償的恰當政府部門這法律觀點,法庭要在稍後的正審時才可決定是否成立。法官又指,被告既然可以表列出不同慈善組織及政府部門,於九四年一月至○七年四月間在涉案地點舉辦過的臨時展覽,亦應該能以同一方式,提供其他租客的資料及按圖索驥找出相關文件,認為被告只是誇大找尋文件的難度,故下令它要披露帳目資料。

時代廣場有限公司回應指將會全面配合,並向法庭提交相關的文件。

案件編號:HCA 1095/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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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場地可商業用途 Empty 領匯赤柱廣場 違規開騷

發表 由 C9 ?? 周四 9月 06, 2012 11:21 am

狂加租賺到盡的領匯再被揭發違規,未經申請在赤柱廣場舉辦商業活動。地政總署發現領匯在赤柱廣場去年底開幕期間,四次未經申請即在廣場內的公共空間及非建築地區舉辦具商業性質活動,決定向領匯追收豁免費加行政費約十萬元。地政總署更警告領匯要按地契條文辦事,否則該署有權按照地契執法。

公眾場地可商業用途 0906-00176-037b1
赤柱廣場被揭發違規未經申請舉辦商業活動,遭地政總署警告和追收豁免費。

赤柱廣場為領匯的龍頭商場之一,領匯耗資二億二千多萬元進行翻新及資產提升工程,去年底完工後,領匯即舉辦連串活動招徠,去年十一月十九日起連續三個星期六及日,均於赤柱廣場露天廣場舉辦大型宣傳項目。頭炮節目為去年十一月十九至廿日一連兩日舉行的赤柱南區節拍,邀請逾十個來自世界各地的音樂單位,表演爵士樂及Hip Hop等;第二擊為十一月廿六及廿七日的赤柱國際美食音樂節,是香港美酒佳餚月的認可項目之一,除有廚藝大師示範烹飪外,還有世界音樂,領匯聲稱帶動商場人流增加近兩倍;第三擊則為海濱寵物嘉年華,有狗隻模特兒選舉及全球最大規模犬隻服從班,打破健士力紀錄。領匯稱三個節目大受歡迎,露天廣場三百個座位座無虛席。

佔用公共空間遭警告
不過,原來以上大型宣傳活動連同領匯去年十一月廿五日在赤柱廣場舉行的赤柱廣場開幕派對,全部事先未有向地政總署申請,遑論獲得批准。由於有關活動佔用了屬於公共空間及非建築地區的露天廣場及附近空地,活動又具商業宣傳性質,地政總署決定向領匯追收豁免費,每項活動豁免費連同利息由七百元至三萬多元不等,其中又以開幕派對的豁免費最高,達三萬二千多元,另加三萬五千多元的行政費。領匯發言人證實收到地政總署就赤柱廣場去年底舉辦的四項活動追收豁免費,公司已按要求繳付有關費用,涉及金額約十萬元。

公眾場地可商業用途 0906-00176-037b2

領匯在赤柱廣場有多項違規紀錄,包括翻新後商業樓面超出地契上限,及擅自於露天廣場擺放座椅,變相擴大地舖食肆營業範圍,座椅經地政總署警告後始收回,至於超出地契上限事宜則地政總署仍在處理中。

記者譚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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