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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有權後悔 冷靜期可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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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由 p-ma 周一 2月 10, 2014 1:56 pm

【經濟日報專訊】精明消費也難免衝動或被誤導。內地下月有新例保障網購7天內毋須理由可退款。消委會指會參考內地,研究引入冷靜期。購物陷阱層出不窮,港人對這定心丸已等到頸長!

全球瘋網購,鍵盤上點擊就可完成付款程序,購物方便簡單,但一時衝動後悔又或遇上相片與貨品不對辦的情況,追究退款並不容易。消委會去年接獲有關網購投訴逾2千宗,較前一年升逾1倍。

內地7天任退貨 港研可行性
消委會上周表示,內地將於下月實施新法例,容許消費者網購後7天內退貨,該會主席黃玉山稱會參考及探討在港的可行性。

內地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下月15日生效,網購以及透過電視、電話或郵購的消費者,有權於收取商品後的7天內退貨,且毋須說明理由,只須負擔退貨的運費。內地稱之為「後悔權」,內地網購者眾,且近年銷售額屢破紀錄,新規定被形容猶如定心丸,令人更安心購物。

網購冷靜期並非內地首推,歐盟今年6月將實施新例,網購須為消費者提供14天的冷靜期;鄰近的台灣亦設有7天網購冷靜期,消費者可獲無條件退貨,毋須支付任何費用。

貨品出門恕不退換,或許不少港人認為購物前就要想清楚,況且貨品到手多日後仍可退貨,對消費者固然是保障,但若抱着免費試用的心態,享用過後毋須任何理由便可退回全部款項,對商家而言豈非蝕底?

德國是其中一個法例上要求網購公司提供14天無條件退貨期的國家,《經濟學人》去年曾報道,當地大型網購店Zalando的廣告口號,本來是「Scream for joy or send it back」,果然有不少人退貨,青少年派對前購買大堆Zalando商品,派對過後就退貨,被稱之為「Zalando parties」,口號之後只保留上半段,不再「提醒」可退貨。

固然,法例上若設有冷靜期,退不退是消費者權利,是否基於合理公道的原因退貨,商家也要乖乖就範。但德國法蘭克福財務及管理學院曾以一間歐洲大型網購店為研究對象,發現5年內購買5件以上貨品的消費者中,只有5%顧客會退回超過80%的貨品,退回至少90%貨品者只佔約1%。

增消費者信心 反贏促銷效果
商家須承擔退貨風險,亦涉及退貨行政費用,但冷靜期是否全然商戶吃虧呢?本港雖然法例上並未設冷靜期,但有時裝店已自願推行,一件數百元的衣服,也可1個月內退貨,是明知此舉可換來消費者信心,願意放膽購物,換來促銷效果。

故此,設網購冷靜期,對網購生意或許是強心針,而立法設冷靜期的另一好處,是用於打擊不良推銷手法。

消委會近年接獲不少涉及美容、健身和旅遊會籍等不良銷售投訴及爭議,要求規管的聲音不少,消費者有責任提高警覺,但消費陷阱層出不窮,便不得不以法例作出規管及加強對消費者的保障。

新加坡、英國等地,除了網購外,也會針對某些範疇或產品服務,如上門銷售、向來為人詬病的「時光分享」使用權或長期度假產品等設冷靜期(見表),不論任何理由,只要冷靜期未過,消費者均可反悔退款。

對於抱着「過海便神仙」心態「劏客」的不良商戶,冷靜期無疑令其難以「生存」。

毋須一刀切 宜針對爭議行業
本港消委會一直對如旅遊會籍、美容及纖體服務等推銷預繳式消費合約的行業,盼政府出手規管設冷靜期。商務及經濟發展局2010年就修訂《商品說明條例》諮詢時,曾提出非應邀推銷及「時光共享」等消費交易設7天冷靜期,但條例去年生效,卻抽起有關冷靜期部分,令人失望,被指設訴無日無之的不良推銷手法仍然「無王管」。

政府指實施冷靜期並不簡單,但觀乎外國已有不少地方實施的經驗,其實不難解決,當局提出如小額交易如何處理、冷靜期間消費者可否享用有關貨品或服務等問題,大可參考如英國達到一定金額的上門銷售合約才受規管,又或如澳洲、新加坡等,冷靜期內不可向顧客提供服務等做法。

外地推立法設冷靜期,且隨潮流已涵蓋至網購,加強消費者保障,本港卻停滯不前。既然連服裝零售商戶也自願推行冷靜期,做出成績且行之有效,可見公眾接受,也不見得會有濫用問題。港府毋須一刀切於所有行業推冷靜期,惟對於良莠不齊、且不良銷售投訴多的行業,政府還不出手,且待何時?

網購有權後悔 冷靜期可退款 HKET20140210OP01AT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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