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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集團或需領牌受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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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由 p-ma 周二 3月 11, 2014 12:35 pm

私營醫療機構規管檢討督導委員會,轄下的私家醫院規管事宜工作小組,正研究修改法例將醫療集團納入監管範圍內,日後醫療集團需領牌及續牌才能經營,醫療集團法定授權人需要是醫生,以加強規管。

促醫生須為機構負責
食物及衞生局2012年成立私營醫療機構規管檢討督導委員會,轄下設有私家醫院規管事宜工作小組。有小組成員表示,本港大型醫療集團診所成行成市,但現時規管私家醫院的條例中,只涵蓋私院、護養院及留產所,醫療集團不受該法例規管。

醫療集團只需領有商業登記等便可營業,不需像私家醫院要符合衞生署的人手及設備等要求,也不需領牌及每年續牌。若醫生個人開診所,需負責診所內所有事項,如派錯藥等;但若診所由數名醫生合夥,權責未必清晰。據悉,小組正研究修改法例,將醫療集團及由數名醫生合夥經營的診所,納入規管範圍,衞生署負責制訂具體規管條款及要求。

小組並正研究日後醫療集團,或需領牌及續牌才能經營。醫療集團的董事中須有一名醫生,或法定授權人須是醫生,就像私家醫院必須是醫生負責機構內的藥物、儀器、配套及僱員等營運事項,若醫療機構出事須負責,也成為衞生署的對口單位。

有小組委員贊成將醫療集團納入規管範圍,但擔心規定法定授權人或董事是醫生,作用未必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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