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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灣區業務被指違法 港交所阻律師公開文件 官:將惹負面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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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由 p-ma 周日 6月 02, 2019 3:00 pm

港交所與「國家隊」前海金控合資開設主營大宗商品的前海聯合交易中心(QME),去年 10 月正式開業。但在籌備期間,QME 與一名內地律師有僱傭糾紛,持有 QME 九成權益的港交所,去年更在香港提出民事訴訟,要求該名內地律師交出機密文件。港交所上月申請延長涉事機密文件的禁制令,高等法院判詞披露,原來該名內地律師曾電郵港交所,指控 QME 涉及不誠實及違法行為,更指自己掌握證據,警告會向港交所董事、證監會、立法會議員等公開。

法官同意港交所一方指,石持有的資料含有商業機密資訊,禁止該名內地律師向公眾披露機密文件,直至相關民事訴訟結束為止。港交所拒就事件評論,石懷方接受《金融中心》專訪時指控,前海項目涉及違法欺詐行為,質疑背後涉及個人利益。

港交所(388)一年前入稟香港高院控告內地律師石懷方,指他違反保密協議,未有履行忠誠及謹慎責任處理受聘期間機密資料,故港交所要求法庭下令禁止使用或披露相關資料,以及要求被告交出所有相關文件,法庭當時批出禁制令禁止石懷方向公眾披露文件。港交所近日申請延長相關禁制令,法庭的判詞披露了港交所與石懷方交手的更多細節。

港交所一方:石要求更高職位 最終中止合約
港交所在 2016 年開始在內地籌備 QME。QME 的前身港榮貿易公司,在 2016 年 4 月經北京中介公司聘用石懷方,職位是法律事務高級副總裁,負責向港交所就內地監管、交易所登記及牌照等提供法律意見。

根據判詞,港交所一方指出,石在獲聘後一個月、即 2016 年 5 月,拒簽訂正式的聘用合約,並要求更高級的職位;但港交所不同意,在同年 9 月暫停其職務,在 2017 年 3 月正式中止聘用石懷方。石其後在內地法院興訟,向港交所追討社保等薪酬,石在一審敗訴,官司仍在上訴。

港交所提到,石為了索取更高的解約金額,在 2017 年 2月起,提出敲詐要求及威脅,石指控QME 在內地聘請程序涉及不誠實行為(dishonest conduct),同時涉及不誠實及違法行為,威脅要向港交所董事、證監會、財政司、立法會議員以及傳媒披露有關行為。

去年5月去信港交所 聲言披露「真相」
高院判詞引述石懷方在 2018 年 5 月,向港交所發出電郵,要求與港交所代表會面。呈堂電郵顯示,石要求港交所等在內地法院僱傭糾紛訴訟中,「誠實及公平行事」,若對方不從,他會反擊港交所及 QME 「持續的謊言以及不公平的行為(continuing lying and unfair behaviour )」,向公眾披露有關 QME 的「真相」。

石聲言會分批公開有關資料,要求各監管機構啟動調查;如果港交所持續說謊或否認,他會陸續公開更多的資料。

港交所:指控不實 資料屬機密不應公開
他在電郵附上部分資料,指港交所可先行核實有關資料是否真確,「港交所如果認為有關資料不實,可控告我誹謗。這將為我提供很好的機會,引用大量證據證明上述事實。(…HKEX may suit me for libel if it deems any part of the truth publication is not true, which will provide a good opportunity for me to cite the tremendous evidence proving the truth.)」

港交所一方指出,石懷方電郵附件的資料並不正確,對 QME 及港交所的指控不實,更重要是石懷方附件中的資料含有港交所機密資訊,石不應公開涉及資料。

官:若公開資料 將引起廣泛負面關注
石懷方堅持手上資料涉及公眾利益,有權公開披露。港交所代表律師則認為,被告有權向有關監管機構披露涉及資訊,但不應公開披露。

法官認為,被告是因工作職位而獲得有關資訊,應清楚有關資料是商業敏感資料,並不公開;鑑於港交所在金融市場角色,公開有關資料,將引起廣泛的負面關注,影響 QME 項目,若果禁制令不延續的話,港交所可能受到無法彌補的損害,相反被告不會因禁制令延續,遭受損害或經濟損失,法官最終批准禁制令延續,直至相關民事耹訊結束為止。

《金融中心》向港交所查詢對事件的回應,曾否就石懷方的指控作內部調查等,港交所只是回覆不評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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